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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者
居家隔离康复后
解除隔离和返岗复工措施的通知
各县(市)区、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,市直各委、办、局(公司),市属各高等院校,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:
为优化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离康复后解除隔离和返岗复工措施,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秩序,现将有关标准公布如下:
一、感染者如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,可结束隔离,恢复正常生活和返岗。
(一)隔离满5天(自出现症状或核酸、抗原检测结果阳性之日起计),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,且抗原检测结果阴性的。
(二)隔离满7天(自出现症状或核酸、抗原检测结果阳性之日起计),且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的。
(三)如隔离第7天仍有发热等症状,继续隔离,待满足第(二)条后解除。
二、特殊行业、特殊岗位人员居家隔离解离和返岗要求,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。
三、结束居家隔离后可返岗复工,无需进行核酸和抗原检测。
四、结束居家隔离、返岗复工后继续加强个人健康防护,规范佩戴口罩,避免与他人无防护情况下的接触。
五、加强健康宣教,倡导全民打疫苗、全民戴口罩,勤洗手常通风,保持社交距离,做好常态化自我防护,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。
上述措施执行至2023年1月7日,1月8日起按照《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总体方案的通知》(联防联控机制综发〔2022〕144号),不再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行隔离措施。
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
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
2022年12月28日
END